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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
自己住家一樓是公寓的樓中樓,前有一快空地,
約一半的地方有以鐵門圍起當車庫使用,
之前購買時為注意是否有約定使用,買時約2~3年屋,當時已有圍起,
後住了20年也都是自己使用,現在房子要出售,
但買方質疑沒有使用權,以後會不會被檢舉?
只是我們用了這麼久都沒事,該如何可以証明可以使用呢?
房子剛蓋好時的住戶公約會有寫明嗎?公家單位會有留存嗎?
(我們是小公寓沒管委會也沒管理費.)
回答:
公寓大廈的一樓空地
通常都是""空地比""所留下的土地
所以產權會是屬於所有住戶持分
如果有""約定專用""
一般都會另立""使用權證明書""
或是在合約書內註明
再不然會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同意紀錄""
至於公家機關是依當初申請方式登記
所以你可以到地政機關申請""測量成果圖""
或看你土地權狀地號申請地籍圖看看是否有劃歸你們使用
如果以上都沒有
那表示你們只是""違法佔用""有侵權的疑慮
只要有住戶提起異議
你們就必須拆除
如果以上使用證明都沒辦法取得
最妥當的做法是
跟買方說明沒有必然的使用權
且須註明在合約上
買方同意再買
不同意的話另找買主
否則到時候產生爭議
換買方告你違約
你就必須賠償
會得不償失
在中華民國
房地產是屬於登記制
有登記才算數
佔用了就是你的的時代已經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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