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自己住家一樓是公寓的樓中樓,前有一快空地,

約一半的地方有以鐵門圍起當車庫使用,

之前購買時為注意是否有約定使用,買時約2~3年屋,當時已有圍起,

後住了20年也都是自己使用,現在房子要出售,

但買方質疑沒有使用權,以後會不會被檢舉?

只是我們用了這麼久都沒事,該如何可以証明可以使用呢?

房子剛蓋好時的住戶公約會有寫明嗎?公家單位會有留存嗎?

(我們是小公寓沒管委會也沒管理費.)

 

 

回答:




公寓大廈的一樓空地
通常都是""空地比""所留下的土地
所以產權會是屬於所有住戶持分
如果有""約定專用""
一般都會另立""使用權證明書""
或是在合約書內註明
再不然會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同意紀錄""
至於公家機關是依當初申請方式登記
所以你可以到地政機關申請""測量成果圖""
或看你土地權狀地號申請地籍圖看看是否有劃歸你們使用
如果以上都沒有
那表示你們只是""違法佔用""有侵權的疑慮
只要有住戶提起異議
你們就必須拆除

如果以上使用證明都沒辦法取得
最妥當的做法是
跟買方說明沒有必然的使用權
且須註明在合約上
買方同意再買
不同意的話另找買主
否則到時候產生爭議
換買方告你違約
你就必須賠償
會得不償失

在中華民國
房地產是屬於登記制
有登記才算數
佔用了就是你的的時代已經不復存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莫林桑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