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黏3月政府宣布要打房
嚇壞一些建商
等所有條例及施行細則完成,
建商等於是排除在外
當然打房沒辦法打,
打房市兩家仲介公司員工為了客戶買房而打起來才叫打房
政府要處理的是''遏止短期炒作房地產''的行為
名為打壓, 實則為增加稅收
政府沒錢啦
但是確實也讓一般老百姓麼不著頭緒拉


標題是知識+網友的疑問


基本上你3個問題可視為同一個問題

1. 以個人名義買地, 以個人名義當起造人蓋屋再賣, 則屬非自用住宅出售,
   1.未滿2年, 需課奢侈稅  , 以實際成交價10-15%
   2.土地本身有土地增值稅
   3.個人售屋所得需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8%起跳
  (你所提請建設公司蓋房子, 有分營造跟合建, 此為請建設公司營造部份)

2.以個人名義購地, 以建設公司(營業人)為起造人
不管你是""合建分屋,合建分售,都不用課奢侈稅
又建設公司售屋時以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就無個人綜所稅的問題
土地增值稅正常繳

3.土地名義雖為股東或負責人, 只要不做土地過戶於公司名下, 其狀況如2所述 


這是營業人豁免於奢侈稅及自用住宅土地的認定問題
與營業人合建適用營業人新建房屋除外條款



而所謂''自用住宅''的定義
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税條例有明確定義

1.沒有租賃或營業行為
2.需戶籍遷入
3.直系親屬沒有第二棟房產
以上單純自用
4.或是先買而後賣, 賣掉後仍為單一房產
以上換屋
5.非自願性因素
公司倒閉遷廠失業等因素

以上個人賣屋都不會課到奢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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