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拼別墅正面


 


回答知識+的問題


可以簡化為要登記誰的名字的問題


關於預售屋於交屋前產權轉讓問題, 其處理方式,一般都會載明於合約書內:

請你自己翻閱你的合約書, 應該會在13--16條之間, 以下為個人執
行的個案合約內文:

第十四條 房屋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期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屋產權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項之轉讓,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屋總價款千分之二之手續費及相關稅費、規費。
 三、本契約對於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及繼承人具同等之效力。

那以下為消保會及內政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預售房地買賣範本內文列在第21條:

第二十一條 房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期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產權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所以沒有所謂在哪個階段不能轉換名稱的問題
建設公司是沒有理由拒絕你轉換名稱的, 除非------
"""你的房地期款沒有繳清"" 這可能是唯一的理由了
再來就是轉讓手續費的問題, 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一

看出條文的端倪沒有. 消保會僅列千分之一, 還有配偶及直系親屬
轉讓是不能收的, 就是父母或子女轉讓是不能收的


就這樣,
僅結構體完成是沒有牽涉到房屋過戶的問題
可以請建設公司拿出為什麼結構體完成不能過戶的證據出來
再舉內政部及消保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範本給他看


 


站在服務業的立場, 客戶的問題都應該盡量配合辦理
但還是都有一個標準的流程跟準則

所以以這件事情而言
在與客戶簽訂的合約書裡面都會詳述
在消費者保護法通過後, 所謂的定型化契約都有一定的規範
也都列有詳細的範本

買賣有買賣雙方應盡的義務與責任
唯有雙方都盡到責任, 才有權力要求另一方履行義務
建設公司會列有轉讓合約的規範, 當然也是保護賣方本身
否則名字變更了, 如何追討欠款

所以基本上建設公司都會同意客戶做名義變更
只是需在相關的權利義務都清楚的狀況之下為之


因此不能 僅簡單得想強勢去要求建設公司答應:

1. 要說明為何建設公司不能拒絕客戶轉讓合約
2. 處理態度要據法理面爭取, 才不會衍生雙方不愉快
3. 此問題在合約上都有載明, 應依約處理 , 且在保障消費者權益
的狀況下行使

這個問題的處理是有依據, 不是建設公司一定要配合辦理
所以買方應負擔的義務要履行
賣方才有責任履行這個責任

如果你的期款未繳清, 就請買方繳清當頭期款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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