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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招牌的設置, 不僅美觀, 而且招牌不會互相遮掩阻擋


商店的價值感也提升許多


預售屋完工過戶交屋的流程

主體建物內外完成----申請建物/土地實測---建物土地坪數確認----
申請建管課核照人員會勘-----使用執照下來-----辦理客戶產權登記----
---進行對保貸款手續------產權過戶登記完成-----銀行辦理抵押設定( 同時辦理原建商的抵押設定塗銷 )

----銀行核貸撥款----交屋




依此流程, 辦理核貸是產權已經都過在客戶名下了,


如過建商再沒把握拿到這筆尾款, 怎敢交屋交權狀給你,


都交給你了. 7-8成的款項如果客戶刁難不交屋時該怎麼辦,


所以變成有一個折衷的方式, 那就是最後的交屋款,


因為房子都已完成, 建商該幫你墊付的工程款, 土地款都已經付出了, 當然要先回收,


至於工程有不圓滿的地方, 就以" 交屋款" 的方式來約束建商改善


這裡又牽涉到


如果你對保不簽撥款單, 我想請問建設公司可以據此說你違約嗎?


(看清楚合約書內註明, 貸款是房地價款得一部分, 貸款同意書內註明,,甲方需配合辦理)


建設公司會把名字過戶到你名下嗎??


如果你只繳3成自備款, 又不簽撥款同意書, 還把名字過戶給你, 如果你是建設公司你肯嗎??


3成連買地都不夠阿,  所以還是要合理處理, 不是都不簽貸款撥款單


 


一般建設公司會在使用執照下來之後, 通知客戶對保,


對保之後開始辦理產權過戶, 過戶完成就通知客戶交屋及銀行撥款,


但你所提的部分牽涉到所謂的 二次工程, 那所謂的二次工程大都是違章工程, 


 意即不是在建築執照所申請的範圍內,


如果當初銷售實有提到這個部分, 那建商有盡到告知的責任,


通常這些工程都是實質有利客戶的工程, 但他確實就是違章,


如果有不滿意要退戶, 就可以以次為理由去要求,


你現在所提到的, 應該就是撥款與交屋時間差問題,


那在你的合約書內會有提到一個部分, 那就是交屋款的問題,


交屋款就是解決這個時間差的部分,


撥款時主體工程都已完成, 所以可以辦理過戶等手續,


 那因為建商做二次工程(在客戶認知且同意下), 客戶要連二次工程一起驗收,


所以你可以將""交屋款"保留, 直到驗收完成再交付交屋款,


這是交屋款的作用, 敦促建商對瑕疵部分做修復整建, 建商不做就用交屋款去處理,


其實兩三成的自備款不夠建屋啦, 都是建商先墊付土地營造款,


如果建商覺得你不想付款, 他怎麼可能過戶給你, 當然要掌握3 成自備款的籌碼了


 


那有關撥款到交屋這個時間差利息, 你可以要求建商支付,


因為還沒實際交屋, 卻已經開始產生利息了, 建商先用了當然要建商支付.


所以主要是要談保留多少交屋款的問題,


如果你覺得不保險, 可以要求交屋款跟交屋款前一期都在交屋時交付,


但如果交屋款還不少(20萬上下), 就保留交屋款就好, 等建商交屋完成, 在給付,


(可以扣貸款利息或瑕疵不修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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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林桑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