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的設置, 基本上屬於公共通道的性質,


法規上規定8米以上道路得設置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


"得"的意思是可設置可不設置


如果不設置騎樓就必須退縮 4 米才能建築 (設無遮簷人行道)


設置的話那騎樓所占位置面積往上推算各樓層


在騎樓上方位置的面積均屬 "獎勵面積", 是不計入建蔽率計算


因此建商當然要設置騎樓, 一樓騎樓有可登記面積,


二樓以上的面積都是多出來可以賣錢的面積,


為什麼不蓋騎樓呢? 當然蓋ㄚ




問題是獎勵面積是建商受惠,


而買一樓的人卻需計算騎樓面積, 光有所有權卻沒有使用權,


造成很多使用上的爭議, 顯然在法規設計上有圖利建商的嫌疑


那騎樓既然歸於公共通道使用, 當然就不能在此做生意


堆置雜物, 任何阻礙通行的行為都是禁止,


包括停車也是不行的


騎樓的設置是建築法規的規定, 所以與大樓管委會是無關的,


管委會及任何人都可以依法檢舉占用騎樓,


也無權去開會變更它的使用方式喔


騎樓如果以較新一點的法規解釋, 應可歸在" 開放空間"的範圍,


 所以騎樓雖然有所有權, 但沒有使用權喔,


使用權歸於通行大眾




另外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也在條文內明確列騎樓為道路及人行道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所以騎樓停車也是違規的,


當然更沒辦法畫設做為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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